财政部说明,货物税条例本次修正重点如下:一、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以下合称节能电器)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每台最高减征货物税2000元。

二、删除逾期缴纳货物税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以及逾缴纳期限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等规定,回归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按购买电冰箱冷暖气机除湿机退还减征货物税税额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买受人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税额的期限,为购买日之次日起算6个月内。

考量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上开条文修正生效日为112年6月16日,为保障同年月15日购买节能电器者之退税权益,该部发布解释令,规定于该日购买节能电器之买受人,其依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税额之期限,为该条文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即同年月17日)起算6个月(即同年12月16日,遇假日顺延至同年月18日)内。

财政部表示,上开货物税条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众选购节能电器意愿,创造节电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并带动电器产业转型发展,该部将加强宣导该项节能减碳利民措施,俾利各界充分了解,确保民众退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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