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T先生抱怨申请住院保险却未能获得理赔,指责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据了解,T先生住院是因为腿部关节受伤肿痛,需进行自体血小板再生性治疗,也就是PRP注射。
保险公司表示,除了此注射外,没有其他需要住院处置治疗的情况。根据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过去的案例和标准,类似的病症通常可以在门诊进行治疗,并不需要住院,因此判定这次的住院行为并不符合理赔条件。
T先生质疑为什么其他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对此,保险公司解释,每家保险公司的给付项目和条款规定都不尽相同,不能以其他公司的理赔情况作为参考,并非A公司同意理赔,B公司也必须比照办理。
T先生自20年前购买这家公司的伤害医疗保险附约,主约已经缴清,只剩下附约需要持续缴费。多年来申请理赔的病症已经涵盖了10多种不同情况,总共申请了近200次理赔。如果以每次理赔金额5000元推估,已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
保险公司表示,站在保户的立场上,如果申请文件齐全且合理合法,符合保单条款规定会给予理赔。然而,理赔需要经过专业评估,必须有所依据,不能只凭主观判断。对于T先生的案例是根据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的相关案例和标准做出拒赔的决定。
根据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的评议决定书指出,面对保险契约中的争议,应该从整个危险共同团体的利益出发,不能只从契约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如果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过于宽容,将会使保险金的给付变得过于浮滥,最终损害整个危险共同团体成员的利益,这是违背保险制度本旨。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当生活中发生变故时,有保险可以帮助弥补损失。因此,保险当事人应该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遵从保险的精神,避免抹煞保险的价值和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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