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局调查中信金控及子公司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间,1年7个月期间举办会议及主管餐叙共计60场次,固定邀请不具负责人身分的大股东辜仲谅出席,使辜君可频繁密集参与集团策略,讨论包含人事、财业务等议题,听取中信金控与子公司主管报告未来业务推展规划,与公司治理原则严重不符。官员说,这已成为一种固定的报告形式。

此外,张明田涉及侵害中信金控及银行子公司利益相关诉讼案件,已经中信金控调任为董事长室专门委员,职务内容为提供咨询及培训行内储备干部及特定人员等,未被赋予核决权限及业务指示权力。惟张员执行职务不仅有上述逾越其工作职掌情事,另已实质参与公司重要业务,且参与程度明显超逾「咨询」范围,已涉实质影响经理人执行业务,有权责不符且混淆不明之虞。

银行局官员表示,中信内部员工不认为违反哪一条规定,大股东不适合参加任何内部经理人会议,至于餐叙因为有做业务报告作出指示,因此也不妥适。至于张明田曾有背信诉讼,因此也不适合涉及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工作。

中信金控集团负责人及经理部门长期漠视,遵法认知严重不足。金控对涉侵害公司利益诉讼案件之员工,仍任由其提供咨询服务之名,参与公司重要事务(如财务、资本管理、公司策略等),缺乏妥适风险隔离机制,且未定有相关作业规范,管理机制欠妥适,有执行职务权责不符且混淆不明,

中信金未完善建立将公司资料提供予外部人员的控管机制,致中信金控与子公司相关人员有将公司财业务、人事与开会情形等资料,直接或间接提供予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辜仲谅的秘书,再转陈非经董事会委任的辜君。

 

金管会表示,依公司治理之精神,金控公司大股东如对公司之经营决策有意见,应透过其代表人(即董事)于董事会上妥为表达,并经由董事会充分讨论后,作成最终决定,不宜透过公司业务会议或迳接洽经理阶层人员讨论或为指示,参与公司业务经营事项之决策过程及执行作业。大股东参与公司会议或经理阶层直接向大股东报告或请示,均违反公司治理及权责相符原则。

金管会对中信金控检查时发现,中信金控及中信银行对公司治理核有重大缺失,相关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作,且未善尽对子公司之管理,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另依银行法核处中信银行予以纠正,暂停申请转投资(不含对原有转投资事业之增资或因组织架构调整产生之原有转投资事业股权移转)及申请设立国外分支机构6个月。

金管会指出,中信金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未妥善建立及落实执行,对涉讼员工之职务安排欠妥适,致涉讼案件为侵害公司利益背信罪之张员,所得提供咨询职务之项目仍涉及财务与资本管理、公司策略等公司重要事务,并指派其出席涉集团策略议题相关会议,参与讨论并可表达意见。

对涉讼员工之管理机制欠妥适,就张员提供咨询服务未定有相关作业规范,不利日后检视其执行职务情形是否符合权责及有效评核绩效,致未能发现张员执行职务有逾越其工作职掌,权责不符等情事。张员甚至可以自行核决与业务职掌无关之自身交际费与差旅费及请假期间发生的自身费用等情事,未有覆核机制,不符内部控制牵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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