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表示,电信产业具有高技术、高资本特性,企业透过结合进行资源整并,虽可改善经营效率及提升竞争力,但在远传与亚太电信合并后,本结合案将使国内宽频服务市场业者家数进一步减少,而有市场集中度提高、价格上升的疑虑。基于维护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立场,公平会在本结合案的审理过程中,除邀集相关竞争事业、学者专家、产业主管机关及消费者保护主管机关充分讨论外,亦对外公告征询各界看法,广纳各界意见。

经公平会分析,台湾大在本结合实施后,透过整合台湾之星频谱、网路及人力等资源,可提升频谱使用效率、涵盖率及网路品质,也有助于促进5G应用服务发展,射频设备及核心网路整并亦可减少机房、基站重复建置,落实节能减碳之政策目标,具有整体经济利益。但本结合实施后,业者家数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竞争的疑虑。此外,台湾大哥大集团旗下业务经营遍及多项服务,本结合实施后是否产生行动宽频服务市场增加之市场力量,延伸到其他服务市场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为了消弭上述限制竞争的疑虑,并确保本结合案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经审议后公平会决议不禁止本结合案,但从用户端权益的保障、服务及网路品质的提升及促进市场竞争三方面,对于台湾大附加负担如下:

一、资费方案部分:
1、概括承受台湾之星既有用户契约,确保用户得依契约约定之资费、内容与条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2、对于台湾之星4G终身方案之用户,应持续依合约内容提供服务至4G行动宽频服务届期终止;3、针对身心障碍、中低收入户、低收入户、清寒学生、65岁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优惠资费方案;4、另针对一般用户提供至少1年优惠资费方案;5、上述资费方案实施情形,以及资费方案与mo币合作之实施情形,应于合并后5年内每年提交公平会备查。

二、服务及网路品质提升部分:台湾大自行承诺提升服务及网路品质、投资软硬体事项,公平会亦要求须于合并后5年内每年提交行动宽频网路整合与优化等提升网路性能及服务品质之具体实施成果,以及台湾大哥大符合自行承诺有益于整体经济利益之成果报告备查。

三、促进市场竞争部分:公平会要求台湾大电信应提供他电信事业与自身用户相同等级之行动语音与数据服务、漫游服务、号码可携服务及平等接取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止提供批发服务、订定显不合理的价格或交易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以差别的价格或交易条件提供批发服务;不得以他电信事业,仅得与自身交易为条件而与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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