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余屋按「持有期间」而非「户数」适用差别税率,且全国22县市一体适用,1年以内适用税率2%,超过1年、2年以内税率2.8%,超过2年、4年以内3.6%,超过4年、5年以内4.2%,超过5年适用税率4.8%。

根据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囤房税2.0),地方政府均应订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差别税率,可参考财政部公告基准订定,未订定差别税率者须依财政部公告基准课征。

财政部规划,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3类,第一类为出租申报达租金标准及继承取得共有房屋,适用税率1.5%~2.4%;第二类为建商余屋,2年内适用税率2%~3.6%,超过2年税率2%~4.8%;第三类为「非自住自出租非继承取得房屋」,适用税率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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