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18年12月28日对原产于台湾的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即将到期。

中国商务部2日上午在官网发布2023年第55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作上述表示。

此前,北京公布对台湾贸易壁垒调查结果,认定台湾对中国大陆贸易限制措施构成贸易壁垒后,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昨天公告,自明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的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协定税率。

据公告,中国商务部2018年12月28日公告决定自当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台湾6%至56.1%,马来西亚12.7%至26.7%,美国52.2%至139.3%,实施期限5年。

中国商务部今天公告表示,10月8日收到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等7家申请企业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请求商务部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公告表示,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将调查「如果终止相关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调查自2023年12月29日开始,应于2024年12月29日前结束。

公告指出,调查期间,将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按照2018年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台湾方面,出口占比逾9成的台塑公司税率维持6%,其他台湾公司税率维持56.1%

正丁醇(Butan-1-ol)主要用于生产下游化学产品,广泛应用于涂料、黏胶剂、纺织助剂、塑化剂等领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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