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众信税务部国际租税业务负责人、资深会计师徐有德表示,除大家较为熟知之中国大陆外,印尼、印度等国亦订有间接转让股权课税之规定,越南也公布了法规草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在上述国家进行股权交易时,不论系因内部组织重组或出售股权予外部人,甚或是作为买方间接收购当地公司股权,都应该评估因间接转让股权税制而产生之税务影响。
间接转让股权交易之课税规则主要系为避免企业透过转让上层控股公司来规避当地税负。举例而言,台湾母公司以BVI公司转投资中国大陆,透过转让BVI公司方式达成转让中国大陆孙公司之目的。对此,中国大陆自2015年起即已将特定之间接转让股权交易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并订定相关规则,进而于中国大陆课税。
继中国大陆之后,印度及印尼等国亦引入相似税制,旨在对间接转让该国公司之股权交易予以课税,并订有申报义务。此外,许多国家针对直接或间接转让以不动产为主要资产之公司另订有特殊课税规则,以防止出售方透过直接或间接转让股权方式达成处分不动产之目的。
间接转让股权税制均订有构成课税之要件,以及双方之申报义务。中国大陆之间接转让税制已实行多年,在并购交易中,多数股权买卖合约已将中国大陆相关纳税及申报义务规范写入合约中;然而对于其他订有类似税制之国家,多数企业尚不了解当地纳税及申报义务之规范,因而忽视当地税制对于买卖双方权益之影响。
其次,针对间接转让股权交易予以课税,课税交易之股权并非实际转让标的,在决定交易所得时往往有认定上之困难。例如,当被转让之境外股东与位于被课征间接转让税国家之公司并非一对一持股关系时,即牵涉到处分价款分配及间接转让股权之成本认定。企业往往需要准备鉴价报告等相关文件以佐证转让价款分配之合理性。
此外,间接转让税制下当地所缴纳之税款是否能作为母公司国外已纳税额进行扣抵也是需要考量的问题。以前述案例为例,当台湾母公司转让BVI公司被重新定性为转让中国公司之股权后,意味著台湾母公司需于中国大陆缴纳转让股权之税款,该税款能否在计算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进行扣抵,也是企业在评估其税务负担时应评估之议题。
徐有德说明,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交易之应纳税对象为出售股权方,在间接转让的特殊税制下,税法通常也赋予买方扣缴或申报义务,或甚至对境内被间接转让之公司课以纳税义务。因此,不论在并购或是集团内部重组交易时,应一并了解作为买方或被间接转让公司在此税制下之税务风险或应遵循事项,以避免权益受损。对买方而言,除免于受罚外,申报合规与否可能也涉及未来出售时之成本认定。
虽间接转让股权课税仅存在于少数国家,但前述国家却是台商布局经常涉及之地点。企业在考虑出售、收购涉及这些国家之股权,亦或仅是进行集团内架构重组时,建议依以下步骤评估间接转让股权税制之影响:
第一,预留时间评估是否构成间接转让课税之要件并保留评估过程。
第二,若经评估可能须于纳税,应进一步了解买卖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公司于当地之申报义务。
第三,预先准备计算正确所得所需之资料,以免交易完成后发现已错过申报期限而产生额外利息及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