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富超商原本的大股东汪氏家族去年释出70.27%股权,由联邦集团的联禾公司及其从属的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公平会今表示,林君等人原透过联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莱尔富公司29.73%股权,后因莱尔富公司原大股东汪氏家族释出70.27%股权,于112年10月16日再透过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的联禾公司及其从属的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释出的莱尔富公司股权,先后股权合计达100%。

公平会表示,因该结合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的结合型态,依同法第11条第2项并计销售金额规定,已达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的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事前申报的除外适用情形,依据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8条第1项规定,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终控制的林君等人,应于结合前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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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表示,应于结合前申报但却未申报,公平会依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处全成等4家公司各20万元罚锾,共计80万元罚锾。

不过公平会考量当事人主张是因误解公平交易法结合申报的相关规定,且已于113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补提出结合申报,且该结合案对相关市场影响尚非显著,得认其结合的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因此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提醒,事业如有结合行为,应注意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若就是否申报有所疑虑时,也欢迎事前洽询公平会,避免违反公平法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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