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表示,9月20日宣布调整「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规定」,调整措施主要针对部分民众反映其房屋系继承取得或有实质换屋需求时,受到相关限制影响财务规划的问题。

为达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并兼顾民众购屋自住需求之资金规划,央行自9月20日起提供下列协处措施,适用于当日起新申办的贷款案件:

 1. 继承房产不计入房贷户数

自然人因继承取得的房屋及房贷,将不计入「本规定」的房屋数及房贷户数。也就是说,若自然人名下仅有继承房屋,则其新申办的购屋贷款(非高价住宅贷款)将可排除适用「本规定」。

 2. 实质换屋需求的弹性规定

针对已有房屋并有实质换屋需求的自然人,若与承贷金融机构切结并约定以下事项,则新申办的第1户或第2户购屋贷款(非高价住宅贷款)亦可排除适用:

 • 借款人须于新贷款拨款后1年内出售原有房屋并完成产权移转登记,且不得以转贷等方式规避该义务。

 • 若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承贷金融机构可取消宽限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应分期的贷款本金或成数差额,此外,金融机构有权追收罚息及加收违约金。

 3. 针对已签订购屋合约的自然人

自然人若已签订购屋合约(包括成屋及预售屋),并即将申办贷款,符合上述条件者仍可排除适用「本规定」。此外,申办财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购屋优惠贷款,且该贷款非属高价住宅贷款者,亦不受「本规定」的第1户及第2户购屋贷款限制。

此外,央行提醒依据内政部公布的「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及「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规定,若买方贷款金额低于预定贷款金额,且为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之情形,则已订有相应的处理机制。例如,预售屋卖方可同意买方分期清偿差额,或双方选择解除契约;成屋买卖双方亦可选择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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