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法」之层面非常明确。《学位授予法》规定硕士学位由大学授予、授予条件与准则由教育部定之;同法第第17条规定论文抄袭时,应予撤销。抄袭之定义明定于「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抄袭:援用他人之申请资料、研究资料或研究成果未注明出处。注明出处不当,情节重大者,以抄袭论。」

依法,只要未注明出处,即构成抄袭,如注明出处但注明不当,则视严重程度认定是否抄袭;如论文抄袭,则撤销学位。

「行政」

就「行政」而言,大学与教育部均有违法行政之嫌。

以「国立台湾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要点」为例,该要点依据学位授予法第17条订定「经审定确认博、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情节重大者,应予撤销学位」、「经审定未达前项程度,但仍有违反学术伦理情形者,审定委员会得限期命被检举人修正、公开道歉或采取其他适当之处置」;「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与诚信案件处理要点」亦列相同条文。然「国立嘉义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要点」之规定为「若有违反学术伦理之情事,经审定委员会认定属实者,于校长核定后,由教务处撤销其毕业资格与学位」。

台大、师大之规定逾越授权,嘉大则符合授权。台大、师大之规定违反上位法令,但教育部却无动于衷,显示教育部之行政怠惰。更有甚者,教育部不执行学位授予法第17条第2项与第3项「纠正后仍未就第一项违法或不当之情事妥为处理者」之公权力,一昧将论文问题踢回学教处理,时难免于论文抄袭共犯之责难。

「大学自治」

就「大学自治」而言,学术伦理是大学不想打开的潘朵拉的盒子。此盒子太过黑暗,难以一窥全貌,仍可从网路揭露特定案例之资料探窥一二。

就判决书记载,公诉检察官依据违反《著作权法》将国立台中教育大学吴忠宏教授提起公诉、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公函说明吴忠宏教授有引述不当之违反学术伦理样态并已去函纠正、国立台中教育大学认定吴忠宏教授并未违反「该校」学术伦理规定。相同案件,大学的标准最低,但自治的呼声最高。

违反《著作权法》、违反国科会的学术伦理、却不违反大学的学术伦理,因此法院提告只是演戏,大学才是抄袭与否的认定依据?

大学自治与教育部失能

大学欠缺自治能力,从逢甲大学于许案的审查结果亦可查知。逢甲大学评述「许淑华的学位论文完成于谢百杰研究报告公布之先。基于审定委员之共识决,判定该论文之原创应属于许淑华,惟许淑华之学位论文仍存有引用瑕疵之情事。」,如该研究报告之原创属于许淑华,则许淑华何来引用瑕疵?引用瑕疵只存在于引用自己已发表之论文或引用他人(不论已发表、未发表)而未适当引述。判断结果与依据自相矛盾,时为理由之不备。

抄袭或违反学术伦理一事,在台湾并不是一国两制、双重标准,而是一校多制、校校标准不同。此问题追根究柢源自大学欠缺自治所需之高度道德标准,以及教育部惯常的行政怠惰。就层出不穷的政治人物学术不伦问题,建议民众从学术不伦检视政治人物的操守,而非论文抄袭本身。如民众真的认为学术论文是国之大事,则应监督教育部依法行政、依法纠正大学违法之学术伦理审查规范与审定。

釜底抽薪之计,则是由教育部成立独立的「学术不伦审议委员会」,专责审查学位论文。现行教育部将学位论文审查下放各校、各校将学位论文审查下放各学院,每个学院有其各自之潜规则,自然标准不一、纷争不息,最终沦为党同伐异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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