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包括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用欧文为其抗辩的决定,同时要求撤回入境事务处拒绝欧文的来港工作签证申请。

综合本地媒体报导,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早颁下裁决,驳回两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请。

判词指出,根据国安法第14条,本地法院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的决定也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须拒绝有关许可申请。

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中生效后,黎智英因涉嫌违反国安法被捕,并因非法集结罪等而被判入狱。

黎智英去年就其国安法案件聘请欧文为其辩护,最初获得高院批准,其后终审法院维持高院的裁决,但港府穷追猛打,行政长官李家超其后提请全国人大就国安法作出解释。

去年12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国安法第14及47条的释法草案,内容大致是海外律师能否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属于国安法第47条的规定,即是行政长官认定的问题,应当得到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处理。

如果香港法院没有提出申请,香港国安委应根据第14条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问题作出判断及决定。

大致而言,这次人大释法意味著,行政长官最终可决定相关案件能否聘请海外律师,但首先由法院方面提出;如果法院没有提出,国安委就要作出决定。

在这次释法后,国安委认为黎智英聘用欧文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建议入境处拒绝其来港工作签证申请。

香港国安法第47条列明,香港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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