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周一(7/31)发布文告,宣布《国家象征法》(National Symbols Act)生效日期,以及使用国家象征的指南等。

这项法令是国会于去年9月通过,取代1959年生效的新加坡国徽、国旗与国歌法(Singapore Arms and Flag and National Anthem Act,简称SAFNA)。新法生效前,滥用国家象征的最高罚款为1000新元(约2万3680元台币),调整后的刑罚,将与《保存古迹法令》针对破坏国家古迹的惩处相似。

在新法令下,新加坡民众和企业无须事先获得批准,可在7月到9月国庆期间把国旗作为装饰或商业用途,此外,也准许国人在非国庆期间,张挂国旗,也在服饰上使用国旗图案,但不能作为商业用途。

为避免国家象征被滥用,新法令也扩大管制范围,涵盖电子版和其他类型的复制品,并禁止制作或张挂扭曲或修改国徽和总统徽章的原本设计,不得在国旗上叠加其他图案或文字。同时,也禁止制作及买卖国徽复制品。演唱和演奏国歌时,须呈献完整版本,不得更改国歌语言,重新编曲时不能融入组曲(medley)

在使用国旗图案时,必须印在服饰上适当位置或物品,例如只能印在腰部以上位置,不得印在一次性口罩或塑胶袋等用后即丢的物品,也不能印在裤子、内衣裤和鞋子等服饰,不能遮盖部分国旗图案或摆在其他图案与文字之下。

若滥用国徽、公共印章、总统象征,或以不敬的方式使用国旗者,将加重最高刑罚,最高罚款额为3万元(约71万元台币),违例者也可被判坐牢最长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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