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观察者网等陆媒近日报导,中国第14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报导指出,《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为中国法院管辖、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国国家豁免法》共23条,涉及6方面内容,包括中国法院可就外国国家6类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如涉及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相关非主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引起的诉讼等。
《豁免法》」基本上规定外国国家财产在中国法院原则上免于强制措施,但对于外国国家的商业活动财产,中国法院可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马新民表示,未有《豁免法》前,中国长期实行绝对国家豁免政策,中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这令中国公民、企业与外国国家发生商业纠纷后,无法透过中国法院维护正当权益。
他表示,近年来,一些外国法院频频受理和管辖针对中国的「诬告案和滥诉案」,而中国法院却不能管辖外国国家,造成不对等局面。
马新民指出,《豁免法》可为中国「进行对等反制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并可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是在更高水平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必然要求」。
马新民又表示,《豁免法》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维护公民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国家的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香港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或政策。
负责人表示,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香港及澳门应当随中央人民政府转向外国国家豁免法所体现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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