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港府曾于2003年进行立法,但当时在泛民主派的极力反对下,立法遭搁置。

2020年中实施的香港国安法只纳入23条部分禁止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和颠覆中央政府,其余没有处理,这有待港府另行立法。

23条立法草案列明各种涉及国家安全罪行的定义和罚则等,这些罪行包括叛国;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保安局长邓炳强表示,咨询期间共收到98.6%的支持意见,显示立法有很强大的民意基础,民心所向。他强调,草案已订明尊重及保障人权,而且沿用普通法下一贯常用的法律草拟方式,就特别用语和概念作出详细定义,界定罪行元素,订明例外情况和免责辩护,确保可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奉公守法的市民绝对不会误触法网。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早在恢复二读辩论上说,23条立法是香港的宪制责任,相信议员能够参与此历史重任「感到光荣」;他并引述行政长官李家超说,「早一日立法、国家安全就早一日得到保障」,而社会也希望尽快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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