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与该名子女在手机通话中产生冲突,该公务员又上网从总统府公报资料一路追查其个资、并使用户政系统查询,之后打电话到他原先服务单位的上级单位、获知他之前任职的机关,并打电话到他的前服务单位,告知前同事其恐吓官署之情节,并声明要讨一个道歉。该名子女以该公务员触犯《个资法》、诽谤、渎职等罪告上法院,同时也跟监察院陈情。
实属该公务机关人员纪律问题
上述事实,其涉及《个资法》之情节,约可分析如下:职权公务员,为执行公务专案,因而进行的职务资讯系统中的资料查询,应属该资讯系统中个人资料的目的内利用,因而适法。至于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后,公务员为此情绪事件,利用公务资源及设备,于上班时间内上网搜寻民众相关已公布在网路上的个资,此等行为应属该公务机关人员纪律问题,非属《个资法》问题。而利用搜寻所得之资料,进行电话联系与告知冲突内容及情节,亦属该公务机关人员纪律问题,亦非属《个资法》问题。
户政资料合理运用与积极革新
本事件涉及《个资法》之情节尚称单纯。惟,联络不上迳迁户、转而查询其子女的手机号码、并展开连络事宜,则属可检讨事项。户政资料中包括一定亲等内亲属的联络资料,尚属合理。惟,户政资料库显示「事实分居」及「情感冲突」之状态,可能尚有困难。如此,于电话通话中若已经得知对方没有配合转告之意愿,即应以查问可转告当事人之关系人等为适当。另外,应思考筹建国民动态联系资料库,以探求实质联络人、而辅助各机关的行政效能,如国税、社福、治安、防疫⋯⋯等等。
再者,建立以个人为主位的户政资料库新形态,亦可考虑。配合视觉化、系统化设计,使执法公务员得以快速掌握对象人等的亲属关系及活动范围,以有效判断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也可考虑。此等资料库可以户政资料库为基础、增加源自电信或警政之资料而予以扩充。至于新建的资料库具有何种《个资法》上应考量事宜、尤其是权限管控,自然应妥为规划。
《个资法》不总是反对资讯科技的应用;如能有效降低对隐私的疑虑、并增加当事人的自主参与,一套平衡而圆满的资讯行政,才是最大的福祉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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