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副主委暨发言人翁柏宗表示,电视节目的制播是属于电视台自主营运范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NCC不会去介入节目编排及内容规画,而媒体也因按照自己制播准则及规范来做。

翁柏宗说,假使已进入竞选活动期间,按《选罢法》第49条规定,NCC配合与选务机关横向联系、沟通,提醒所有广电业者应该注意相关法遵。

《选罢法》第49条规定包含,一、广播电视事业得有偿提供时段,供推荐或登记候选人之政党、候选人从事竞选宣传;供提议人之领衔人或被罢免人从事支持或反对罢免案之宣传,并应为公正、公平之对待。

二、公共广播电视台及非营利之广播电台、无线电视或有线电视台不得播送竞选及支持或反对罢免案之宣传广告。

三、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或罢免相关议题之论政、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提议人之领衔人或被罢免人参加节目,应为公正、公平之处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四、广播电视事业有违反前三项规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于播出后一个月内,检具录影带、录音带等具体事证,向选举委员会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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