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明上午9时,邀请NCC主委陈耀祥就「镜电视申设及开播后争议之处理与调查结果」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其报告内含4争议、1结语。
镜电视股权争议中,报告指出外传该公司股东转售股权予第三人或股东代持,甚或涉有中资情事,经本会请该公司股东说明,自然人股东除陈姓股东以外,其余 6位自然人股东来函表示其系以自有资金投资镜电视公司、未有中资及无涉借名登记,其中祝姓股东及苏姓股东特别强调并无媒体所称与张高祥间有代持镜电视股份情事;法人股东翰林育成股份有限公司则称对本会所询无相关陈述意见。
另查陈姓股东虽未函复本会,惟其委托其他股东代表出席该公司 10 月 27 日股东临时会,嗣后该公司全体股东并于同日发表声明表示,全体股东均为本人投资,无代持、借名登记及转让股权情事,亦无外传该公司有违反本会行政处分附款情形,本会就此将持续进行相关监理措施。
财务争议部分,查镜电视公司业于本会许可之次日起 3个月内办理现金增资,并就实收资本额变更为20亿元部分向本会申请变更,经本会依法审查,尚查无有违反卫广事业实收资本额、党政军及外资、中资等规定或违
反附款情事,爰于 111年12月21日第1046次委员会议作成许可之决定。
针对裴伟任镜电视董事长任内相关财务处理,包含该公司向互动国际采购设备之价金与程序是否合理、镜周刊向该公司主张之开办费用等是否涉浮编虚报暨附有效凭证等,镜电视董事会及股东会已进行处理。依镜电视公司 111年12月21日到会陈述,该公司业于 111年10月27日股东会通过该公司 110年财务报表部分细项查核结果为无疑义,惟本会 111年12月21 日第 1046次委员会议仍请该公司提供经前揭股东会核定之相关报告到会。
董监事争议,镜电视新闻台申设未久,该公司负责人即传频繁异动,引发外界争议。依公司法第2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系由董事或常
务董事依特别决议互选而产生,公司法虽明定董事长之选任程序,却
未明文规定其解任程序。对此,主管机关经济部74年11月27日商51787 号解释,董事长之解任方式,公司法并无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规定,自仍以由原选任之常务董事会或董事会决议为之较合理。
本会原就该公司 111年 3月4日董事会产生之总经理、3月25日临时股东会产生之董事、监察人、该公司同年3月29日董事会所推选之董事长审理该公司负责人变更案,惟依该公司到会说明及提交文件,前开部分董事、监察人拟任人业因个人生涯因素于10月 11日辞任,该公司并于 10 月 27 日股东临时会补选 3席董事及 1席监察人。本会已请该公司拟任人于 111年12月21日第1046次委员会议到会陈述意见,并请该公司就陈述未尽之处续为说明及补正,后续审查亦将注意案情有否违反法令及行政处分附款要求等情形。
镜电视泄密争议,外界质疑本会办理镜电视相关案件涉有公务员违反法令情事,就案情疑有泄密情事部分,本会政风室业依相关事证移送司法检察机关并案侦处;另案涉司法部分,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已向本会函调镜电
视案件相关卷证,本会将配合司法侦查,并尊重司法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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