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在新闻稿内提到,农历除夕、春节(大年初一至初三)均为国定假日,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假并给薪。该等假日如适逢劳工之例假或休息日,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择日补假,雇主如征得劳工于国定假日(补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应依法给付出勤工资。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若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要比照政府机关出勤,可透过8周弹性工时实施,将1/7休息日与1/20工作日对调,2/4休息日再与1/27工作日对调。至于1/21除夕与1/22大年初一,由于碰到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应行补假,补假日期为1/25及1/26。
劳动部并举例,劳工若同意在春节连假加班,以月薪36000元为例,推算出勤8小时,每小时工资额为150元,各日出勤及工资给付规定如下。
一、休息日(1/20、1/21、1/27及1/28)
依劳基法第24条第2项规定给加班费,为150元×1⅓×2小时+150元×1⅔×6小时=1900元。也就是除了月薪外,这天出勤可多领1900元。
二、国定假日(1/23至1/26)
依劳基法第39条规定,出勤要加倍发给工资,为150元×8小时=1200元。也就是除了原本月薪外,这天出勤雇主应额外再加给1200元。
要注意的是,这天只要劳工有出勤,就算只有出勤1小时,雇主还是要发给1天的工资;出勤超过8小时,除了原本加倍的工资之外,仍要依劳基法规定给付加班费。
三、例假: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得使劳工于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机关调整出勤者:1月22日及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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