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今(1/18)发布新闻稿指,输入进口食品,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规定申请输入查验,不过,一般食品供个人自用时,价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内;锭状、胶囊状食品供个人自用,每种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计不超过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装为限)者,可不须向食药署申请输入查验。
卫福部食品组副组长郑维智说明,这是指锭状、胶囊状食品,因为有些保健食品是用胶囊状在贩售,但有些民众不知情携入,或是把吃不完的食品拿去卖,经检举后调查属实,会依据《食安法》第47条第1项第14款,处新台币3到300万元罚锾,郑维智补充,目前被裁罚的最高纪录为新台币18万元。
食药署呼吁,民众在国外购买食品前,可先查询食药署「食品药物消费者专区」国外消费红绿灯,得知国际间对于食品发布之警讯,避免购买到问题产品;购买时,则可把握「看」、「查」、「慎」、「取」四原则,选购安心产品,开心过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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