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增订第70条之1及第113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银行法第125条之7及第125条之8」、「证券交易法」第174条之3及第174条之4、「期货交易法」第112条之1及第112条之2等修正草案。

三读通过的「投信投顾法」修正案,增订非属投信投顾事业者不得从事的广告行为类型,且网路平台提供者等网路传播媒体业者刊登或播送广告应载明委托刊播者及出资者相关资讯,即要求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

 

「投信投顾法」修正案并要求,网路平台业者不得刊登或播送违反规定的广告,若在刊播后始知广告有违规情事,应主动或在司法警察机关通知期限内移除广告、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处置。

若网路平台提供者等网路传播媒体业者未在通知期限内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处置者,将由通知广告下架的司法警察机关处以罚锾,并责令限期改善;投信投顾法并明定,网路平台提供者等网路传播媒体业者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负有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金管会先前考量,金管会非网路平台业者主管机关,主张增订罚则有逾越行政主体的管辖权及投信投顾法规范范围疑虑,最后三读通过的版本,仍有针对违规网路平台业者增订行政罚,不过改由司法警察机关处以罚锾并可限期改善,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司法警察机关可按次连续处2至5倍罚锾,直到改善为止。

目前金管会与网路平台业者达成「政府通报、快速下架」共识,并由证券周边单位协力搜报违反投信投顾法或伪冒名人的投资诈骗广告,目前此机制仍在运作中,待「投信投顾法」修正案上路,将再检视通报机制是否有检讨必要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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