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耀乐于instagram发布的贴文内容,耀乐指控,16岁时曾与炎亚纶交往,且炎亚纶在他刚满16岁时尝试在性爱时拍摄录影,经他拒绝后,却又偷拍性爱影片,并在2018年外流,导致他被迫从学校休学,且交往期间炎亚纶很常自己先起床,「看我(耀乐)还在睡,就不管我的感受,执意进入」。
针对耀乐对炎亚纶相关指控,卫福部保护司长张秀鸳表示,《儿少性交易防制条例》于2015年修为现行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并纳入拍摄性影像等事项,被害人所陈述的情况与所适用法条有待检调认定,但初步看来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性自主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相关规范。
妨害性自主部分,依据《刑法》第221条,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拍摄儿少性影像并发生外流方面,《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中则规范,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另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保护司补充说明,《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确实可能适用此一案件,其中第一款提及「故意对其(儿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炎亚纶若经确认是「故意」为之,则适用此一法条,至于第二款「对于儿童及少年犯罪者(指教唆、帮助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的成年人),主管机关得独立告诉」对于本案则 可能 不适用,此一法条通常用于儿虐事件,且主管机关所指为地方政府。
另保护司强调,本案可能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相关条文,属于非告诉乃论的公诉罪,因此检调知悉后应主动立案展开调查,执行相关后续搜证,并请当事人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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