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会董事长吴荣达表示,针对市面上最容易被混充的2种鱼类「鳕鱼」、「多利鱼」做调查,2023年3月间,在新北市及台中市传统市场、量贩店及网路电商,购买品名为「鳕鱼」的样品4件及品名同时标示「多利鱼」、「巴沙鱼」、「鲶鱼」等的商品2件,共计购得6件。
吴荣达说明,鳕鱼一般是指大西洋鳕、太平洋鳕、格陵兰鳕、阿拉斯加鳕等「鳕鱼目」,价格非常贵,但市场走一圈,很多「比目鱼」标示为「扁鳕」,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鳕鱼;还有少数宣称是「圆鳕」的鱼种,其实就是售价便宜很多的「油鱼」。
吴荣达也说,火锅店常用的多利鱼(或称鲂鱼),其与巴沙鱼(或称鲶鱼)也有相同的问题,尤其是切片状态的商品,无法由外观判断,由于价差能到2至3倍,导致巴沙鱼经常被混充为多利鱼贩售,其实两者为不同鱼种、口感也不相同。
消基会检验长凌永健说明调查结果,6件样品中,2件为网购的「鲶鱼」产品,包装标示鲶鱼,但网页上却写有「多利鱼 巴沙鱼 鲶鱼」;另一网购商品也同时写有「鲶鱼 多利鱼片」,都让消费者易混淆或误导此商品为多利鱼。
另外的4件鳕鱼样品,3件生鲜,1件为加工样品,样品经DNA萃取后进行鳕属鱼类鉴别,阳性表示与欲鉴别的鱼种相符,阴性则反之,其中有2件结果为阴性,与标示及宣称内容不符。
针对标示混淆,消基会社长许宏宇表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规范,标示宣传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易生误解的情形,违法可依同法第45条规定,处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许宏宇也说,食药署针对鳕鱼标示也曾说明,鳕鱼容易造成误解,分类分为鳕形目、鲈形目、鲽形目等,只针对鳕形目鱼种才能标示鳕鱼,其他相关种类不能直接标示鳕鱼,不然就标示不实。
许宏宇说,消基会这次抽样检验状况,确实有违反食安法第28条规定,会请主管机关开罚。至于网路并列不同鱼种,以取巧方式造成消费者有混淆疑虑,也建请主管机关鱼销售市场上作进一步的认定,辅导业者做清楚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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