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考量性别工作平等法系为保障工作权之性别平等,爰修正名称为「性别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正条文共计19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建立公权力介入的外部申诉管道
最高负责人为性骚扰行为人时,无法期待内部申诉制度能有效运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经调查属实即裁罚行为人;若已向雇主提出申诉,不服雇主之调查或惩戒结果,亦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再申诉,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得命行为人之雇主采取必要之处置,并增定裁处特别时效,行为人倘为最高负责人,申诉人离职后1年内仍可申诉,受理申诉起3年内仍可裁处。另增定被申诉人应配合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者,加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职场性骚扰之最高负责人,增加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有效惩治最高负责人为性骚扰行为,如经认定有性骚扰行为,处新台币1万元至100万元罚锾,军、公、教最高负责人亦适用。对于利用权势进行性骚扰的行为人,新增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害人得请求损害额最高可至5倍之惩罚性赔偿金,使其获得实质之补偿。此外,对于利用权势进行性骚扰的行为人,明定情节重大者,调查期间可暂时停止或调整职务。
三、强化雇主防治意识及责任
明定雇主不论是否接获正式申诉,均应有应尽之防治义务,倘系听闻或媒体报载,即使没有接获申诉,亦须就相关事实进行必要之厘清,对工作场域做适当的调整。依照不同的情况,明确界定不同的「立即有效纠正及补救措施」,包含提供或转介咨询、医疗或心理咨商,提供友善的协助。
另增定雇主接获性骚扰案件,应通知地方主管机关,并对性骚扰事件进行调查、对行为人做适当的惩戒。对于公司之处理程序,亦课予一定规模之雇主,应组成申诉处理单位即时调查之责任、成员应有具性别意识之外部专家学者、增定10人以上未满30人的公司应订定申诉管道等规定。
四、完善被害人保护及扶助
明定雇主应提供或转介被害人相关咨询、医疗、心理咨商或社福资源等必要服务。最高负责人为性骚扰行为人时,于地方主管机关调查期间,申诉人可申请「调整职务」或「留职停薪」,雇主不得拒绝;属实者,雇主应补发薪资。
劳动部进一步表示,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后,将尽力与立法院朝野委员沟通,尽快推动完成修法事宜。未来新法的修正,希望透过公私协力,不漏接每一个被害人,让每一个受雇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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