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通过卫生福利部拟具的「性骚扰防治法」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表示,本次修法旨在加强维护被害人申诉权益,第一项变革,现行规定性骚事发后一年内提出申诉,但考量性骚扰事件两造间若是具有权势关系者,或被害人是于未成年时遭受性骚扰,被害人恐难于第一时间提出申诉,故本次特别延长申诉期限。

规范权势性骚扰,于知悉事件发生3年内,可提起申诉;未成年被害人则可于成年后3年内提出申诉;至于一般性骚扰亦延长至2年内可提出申诉。且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行为人有配合调查之义务,违者处新台币1万元至5万元罚锾。

第二项变革希望有效遏止权势性骚扰,本次加重对他人为权势性骚扰之刑事责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并同步调高行政责任罚锾,最高可裁处60万元。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酌定损害额1倍至3倍之惩罚性赔偿金。

第三,具体明定场所主人应采取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张秀鸳说明,这是指公共场所,例如大众运输、公园等。首要应注意被害人安全并维护其隐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再者需协助被害人提起申诉并保全证据,必要时可通知警察到场,最后为避免该公共场所再次发生性骚扰,应检讨所属场所之安全,如照明设备调整、监视器视线死角改善等。

若场所主人知悉性骚扰事件却没有检讨采取补救措施,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第四,「增订保护专章提供友善服务」,张秀渊表示,为了避免被害人隐私暴露,范订媒体及因职务或业务知悉者,应予保密,违者加重处罚6万至60万元,但成年受害人同意揭露或法院、检察官在司法程序中认为有必要揭露可不罚。此外,任何人,亦应遵守保密义务,违者处2万至10万元罚锾。

又为提供友善服务,特别增订被害人保护专章,以提供被害人咨询协谈、心理辅导、法律协助、社会福利资源及其他服务。

第五,「健全各机关性骚扰防治组织」,包含中央政府设立咨询会,地方政府设立审议会,且二者遴聘(派)委员女性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以强化申诉调查之可信赖性,提升民众求助意愿。

第六、「建立可信赖的申诉调查程序」,包含明确化受理窗口,尔后,当性骚扰事件行为人有所属的政府机关(构)、部队、学校,向该行为人所属单位提起申诉;行为人是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时,将介入公权力,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局受理申诉;至于非上开两种情形者,则直接向性骚扰事件发生地的警察机关申诉。

《性骚防治法》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7月临时会审议,行政院长陈建仁昨天说,期盼7月底就能完成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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