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𫊻蟹类资源,依据「沿近海渔船捕捞𫊻蟹类渔获管制措施」规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禁止渔船捕捞锈斑𫊻、红星梭子蟹、远海梭子蟹、善泳𫊻及旭蟹等𫊻蟹类之抱卵母蟹,即不得捕捞将卵抱于体外腹侧之母蟹(俗称开花母蟹)。
另为避免渔船规避管制措施,将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亦禁止渔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连附于胸部腹甲之𫊻蟹。
此外更呼吁渔民、摊商及餐厅勿贩售或以贩售为目的而陈列及展示未达采捕甲壳宽的𫊻蟹或禁捕期间的抱卵母蟹,违反禁捕规定及禁贩售规定者将依渔业法第65条第6款规定裁罚新台币3万到15万元。
新北市渔业处向渔民宣导「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观念,为了让𫊻蟹资源能够永续利用,呼吁渔民遵守规定,市府、渔业署及海巡单位将不定期前往渔港稽查,严格取缔捕捞过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违规行为。另亦呼吁摊商及餐厅勿贩售未达采捕甲壳宽的𫊻蟹或禁捕期间的抱卵母蟹,一同加入维护𫊻蟹类资源的行列。
新北市渔业处表示,𫊻蟹类是新北市重要的渔业资源,资源永续维护是产业得以长久经营推广的基础,推广产业同时,也会注重资源利用管理,除了加强渔民永续观念,也会针对违规行为积极查缉,强力执法,让渔业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产业得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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