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净零排放管理自治条例」是柯文哲前市长任内提出之重要法案,于111年3月9日送议会审查,经过7次分组审查会议后,通过7章51条的条文,并在6月22日由大会三读通过,北市府于7月5日函报行政院,经过了3个月后,10月6日函请市府就各部会相关意见补充说明,市府在10月17日函后说明,但中央未回复也未予核定。

蒋市府上任后,在今年3月22日函询行政院进度,行政院于5月24日自次函请市府依行政院有关机关意见重新检视此自治条例法,并就是否抵触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气候变迁因应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补充说明。北市府6月26日在函后行政院,就中央之意见提出说明;通过至今已于一年两个月仍未获中央核定,因此也让此法无法施行。

行政院5月24日发文给市府要求重新检视该自治条例,及北市府6月26日由法务局代决行回复行政院之主要争点包括:

1.中央认为北市自治条例第10条及第10条第1项,疑有抵触气候法第24条,因为「温室气体增量抵换相关事项,属中央权责上」,北市府回复,本自治条例在「气候变迁因应法」(气候法)未修正公布前,即以依「行政院环保署审查开发行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处理原则」办理,考量各县市温室气体测量之重点对象不同,宜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管制作法。」

2.中央认为北市自治条例第13条有抵触气候法第21、28、29及34条至第36条,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碳费征收制度、超额交易、改善期限等,这些规定规定属中央权限;北市府则回复:环境基本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地方政府得订定较中央严格之管制标准,北市府规范之对象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8000公吨CO2e以上之相关单位,约75家,并未与中央规划纳管征收之287家排碳大户名单重叠,不会有重复纳管之情形,而且北市规定之温室气体排放量超标,得交易或供其他列管对象抵换,可具体推动事业自愿减量,并未抵触气候法相关规定。

3.中央认为本自治条例第39、51条第一项第14款及第12项违反第39条第12项最长改善期限之规定,有抵触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3款「商业」及证交法之疑虑;市府则回复:本条例要求一定条件之公司应揭露气象相关资讯,及定期办理风险管理人员训练,并无与中央法令竞合或抵触。

台北市议员秦慧珠认为,台北市去年在中央无作为未修订「气候变迁因应法」之前,就率先订定「净零排放管理自治条例」,所订法规内容比中央更明确、更周延、更严格,中央却来杯葛,以并不完备的中央法规「卡」台北市自治条例,让这部领先进步、立意良善的法规延宕一年多仍未获中央核定,实为少见,希望新成立的「环境部」可以正视此案,尽速核定,勿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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