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于12月6日初审通过营养及健康饮食促进法草案,行政院版共计25条,分4大重点,分别为完备行政支持系统、确保健康饮食、营造健康饮食支持环境,及推动营养及健康饮食教育。审查会经过讨论后,增订1条条文,无保留条文,并于今天院会完成三读。
为落实国家营养及健康饮食政策,三读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邀集民间团体、专家学者、食品业者及农产业者代表召开营养咨询会,咨询营养与健康饮食促进政策、调查、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其中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总数1/3。中央主管机关应采行适当公民参与机制广询意见,纳入营养咨询会议讨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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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条文也明定,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逐年编列预算,办理有关营养及健康饮食之促进及卫教宣导工作。这项条文于审查会时,由民进党立委吴玉琴等人提出,并经审查会通过同意增订。
此外,三读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及发布营养调查、研究及建置食品营养成分资料库,并得委托有关机关(构)、学校或营养健康相关专业团体为之。
有关营养建议摄取基准部分,三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分别依性别、年龄、怀孕及生产等,拟定人民营养及饮食建议摄取基准,经咨询营养咨询会后公告之;人民营养及饮食建议摄取基准,至少每5年检讨修正一次。中央主管机关应依前项基准,并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区域及文化差异,提出饮食建议。
对于经济弱势族群较易有营养不良情形,三读条文规定,政府机关(构)于订定社会救助相关计划及办理补助时,应将计划及补助对象之营养问题纳入考量,改善营养不良所致之体重过轻、过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问题及提升健康饮食获取可近性。
三读条文也规定,幼儿园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供售饮品及点心,应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学校卫生法及相关法令之供售原则或范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