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今(18日)表示,目前行车速度只要超过规定最高时速40公里以上就属严重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危险驾驶举发,可罚锾12000元至36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及参加道安讲习外,并吊扣该车牌照6个月。
裁决所说明,自新法施行后今(113年)1至6月严重超速案件举发3972件,较112年同期增加3300件,约491.1%;今(113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约242.7%,均较施行前大幅增加。
裁决所也提醒,如果超过最高速限40公里,举发机关通常会掣发2张同时间及同地点的严重超速罚单,1张针对驾驶人处以罚锾,另1张则针对车主处以扣牌6个月处分。
目前依行政罚法第24条第2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除应处罚锾外,另有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的处罚者,得依该规定并为裁处,二者皆须处罚。另依据道交条例第85条之1第2项,迳行举发行车速度超过规定最高速限,其违规地点相距6公里以上、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或行经1个路口以上,得连续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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