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15日)表示,原本102年7月1日起新领或已领有各类驾驶执照者,原则免再每6年定期换照,但经综合评估后修正发布新规定,将自10月31日起按其违规程度分级,未来受吊销驾照重新考领、受吊扣驾照1年以上或吊扣驾照未达1年者,将分别核发或换发2年、3年或6年驾驶执照,并应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及结清罚锾,及再增加统一律定驾驶人于6年观察期内无再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才可依规定换发驾驶执照有效期间至75岁。
交通部补充,如汽车驾驶人于定期换照期间再受吊销或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者,应再依相关换照规定办理,且6年期间另重新起算,但规定换发驾驶执照的有效期间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换发。
外,年满75岁的高龄驾驶人,依现行规定为每3年定期换照,如其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重新申请考验核发2年有效期间驾驶执照,于6年观察期内仍应每2年经体格检查合格,并检附通过认知功能测验或无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证明文件办理换照。另若汽车驾驶人依本规则其他规定仅得领有未逾定期换照规定有效期间驾驶执照者(例如癫痫患者依规定只能领有效期2年之驾照且受吊扣驾照处分),则依其原适用规定,无须定期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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