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署表示,自111年修正放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至今,已与农业部、内政部、经济部、地方政府共同解决露营场申设问题,并进行40余场法规说明会、法规释疑QA、制作申请书范本及说明懒人包等。
另透过「中央机关露营管理协调联合督导小组」会议跨部会协调合作,滚动修正相关法规,将露营相关设施允设高度自原规定3公尺放宽至4公尺,且放宽审认露营场内联络通道可达露营场总面积5%。统计自111年底仅有2家业者提出申请,目前则已有735家既有露营场提出申请。

观光署补充,针对位于农牧用地及林业用地且面积未达1公顷的露营场登记规范,目前土地使用部分已可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申请,但露营场内相关设施仍须符合建筑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露营场登记,业者才能进行后续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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