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男子2020年12月间在台中市一家夹娃娃机店,摆放俗称夹娃娃机的选物贩卖机Ⅱ代机台,在机台橱窗内放入日日新大戏院的电影票(每张价值约170元),供不特定民众每投入10元把玩1次,保证取物金额订为360元,并注明夹取3张电影票可兑换1张知名连锁餐厅西堤或陶板屋的餐券。警方巡查时,认定陈男改变游戏方式,夹取的商品价值不同、具有射幸性(不确定性),将他函送法办。
陈男辩称并未更改游戏方式,只是想让客人可以看电影或吃饭,单纯是以选物贩卖机夹取电影票兑换餐券,让消费者达到娱乐之目的等语。
不过,检察官表示,根据经济部订定的参考标准,夹娃娃机提供商品的市场价值,不得少于保证取物金额的70%,且提供商品之内容必须明确,其内容及价值不得有不确定性,而陈男提供的电影票价值170元,而保证取物金额为360元,物品价值少于保证取物金额之70%,已违反《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
另外,陈男在机台内放入电影票,若夹取3张电影票,可兑换西堤或陶板屋餐券,此即造成消费者可取得之物品为何,全然取决于机率及不确定的结果而具射幸性及投机性,自属赌博之行为。
检察官侦结后,将陈男依违反《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刑法》赌博罪声请简易判决处刑。陈男认罪,被台中地院判处拘役10日、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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