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林姓男子于2022年5月3日前往警局,表示女儿收到检举交通违规的举发单,1分钟内被同1人检举2次,认为女儿系遭检举人无故跟追。警员告知可向监理站申诉,但林男坚持对检举人提出社会秩序维护法之骚扰告诉,警方只好依法受理,但林男没有女儿的告诉委托书,也不知女儿如何遭检举人骚扰,林男女儿经警方通知到场后,则称未遭他人骚扰,也未曾委托父亲提告。
警方认为林男意图使检举人受处分而诬告,将他依违反社维法第67条第1项第3款「意图他人受本法处罚而向警察机关诬告者」,移送法院裁处,可处3日以下拘留或1万2千元以下罚锾。
法官查出,林男女儿确实被检举交通违规,因主观认定检举人有骚扰女儿之意,为了保护女儿才到派出所提告,并非凭空捏造事实欲使检举人受处罚,最多只能说他「误认」有此事实而报案,难以认定其行为属诬告,于是裁定林男不罚。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