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蔡女(25岁)到高雄这间补习班上班不到1年,后蔡女因被不当资遣,向劳工局提出申诉;老板也开始抓蔡女辫子,认为她从2019年10月到职后,每天自备5支600C.C.的空保持瓶,从补习班装水回家喝,如果扣掉假日,蔡女上班日为249日,以每瓶水价值20元计算,蔡女从补习班共取走近2万4900元的饮用水,因此提告窃盗及对她求偿。

蔡女表示,她在公司装水有有经过当时的主管同意,而且她也不是每天装,平均1个礼拜取水1、2次,每次装2、3瓶,每瓶约500 C.C.,她认为两造之前有劳资纠纷,虽已和解,但补习班要付她4万3000元,因此才被请求装水款项,非常不合理。

检察官侦查后认为,饮水机上方有监视录影器,蔡女接水回家喝的时间长达1年,老板没有不知道的道理,如果认为此举不妥就会制止,但老板一直没对此事表态,应认已默示同意蔡女可以装水回家喝,因此将蔡女处分不起诉。

民事部分,法官也认同检方见解,认为蔡女装水喝的行为没有侵害到补习班任何权益,驳回老板请求。老板不满再上诉,二审高雄地院仍认为一审法官认定与情理无违,也无违背证据法则、经验法则,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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