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日凌晨2点39分,杨男驾车在北斗镇中华路与中正路口时发生撞车故,警方获报到场,当场告知交通事故须对双方实施酒测;当时杨男没有向警方坦承先前有饮酒之情事,也未主动要求取用饮用水漱口。
警方当时对双方酒测,测出杨男吐气酒测值每公升0.15毫克,才知悉杨男酒后驾车肇事,而杨男才告知警方其在车祸前6小时有喝酒。
警方以杨男酒后驾车肇事开罚,监理单位裁罚杨男罚锾3万元,并吊扣驾照24个月及参加教安讲习等处分。
杨男提告主张,他在事发前晚9点后,就未再饮酒,因休息达6小时,不觉有酒意才开车回家,途中车祸,警方酒测前未询问他有没有喝酒,也没让他漱口,以致超标,警方酒测不符程序,因此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处分。
监理单位代表庭讯表示,杨男确有喝酒,且距开单时间超过5、6小时以上,酒精值也超过标准,足以认定杨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处分并无疑义。
法官认为,杨男没跟警方说有喝酒,警察也没确认有无饮酒,或其他类似物及结束时间,也没提供饮用水漱口就进行酒测,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的规定,依此瑕疵程序检测所得的数值,其正确性有疑问,自难迳予采认,且杨男酒测值刚好达标,若有漱口再酒测,就可能未达处罚标准,杨男请求撤销理由应于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