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选举委员会20日召开第425次委员会议,审查111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共747名候选人资格。计有县议员选举第4选举区及头城镇民代表第3选举区,各1名候选人消极资格不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规定。

吴绍文于脸书上发表停止选举声明。翻摄吴绍文脸书
吴绍文于脸书上发表停止选举声明。翻摄吴绍文脸书

吴绍文稍早在脸书上发表停止参选声明。文中指出,「我很遗憾收到宜兰选委会9月20号参选资格审查会议之决议,认定我于9月2日登记参选时尚有司法案件未执行,故丧失参选资格。」、「案由是去年11月24日酒驾停车擦撞路边摩托车。该案于今年8月2日由法院判决「不能安全驾驶」,并判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但因地检署尚未发出传票通知,因此我登记时未执行罚锾。」

吴绍文于文中向乡亲致歉,表示「1. 喝酒开车是犯罪行为,我想要担任宜兰县议员,成为人民喉舌,为员山乡亲从事公共服务,却在私人行为做了不好的示范,我跟所有同志、伙伴与宜兰选民们表达我深深的歉意与悔意。2. 我已在9月15日接到选委会的通知后,即刻赴地检署缴纳罚锾结案。」

文里也说「员山有新住民、新声音,需要新的政治代表,才会有新的发展契机,这是我的参选初衷。但这次选举我受限于酒驾问题,无法继续跟大家一起从事竞选活动。为此,我再跟乡亲深深赔失礼。」

县选委会资格审查会议认定县长选举候选人陈琬惠等6人之资格,经相关机关查证结果,均符合规定。县议员选举候选人黄惠慈等59人之资格, 58人符合规定,惟第4选举区吴姓候选人,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乡(镇、市)长选举候选人李家豪等31人资格,准予登记为候选人。乡(镇、市)民代表候选人罗汉民等228人之资格, 227人符合规定,惟头城镇民代表第3选举区林姓候选人,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村(里)长候选人郭宝簧等423人资格,准予登记为候选人。

县选委员指出,县长及县议员候选人资格,经第425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函报中央选举委员会审定,再依法办理候选人姓名号次抽签及公告候选人名单。至于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及村(里)长选举,则于今日审议通过,将通知各乡(镇、市)公所办理候选人姓名号次抽签,由本会依法办理公告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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