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指控,她2020年4月搬到罗姓男友位于彰化县的住处与他同居,并与男友的父母共同生活,同年7月11日深夜因工作太晚回家,于是穿著T恤、短裤并盖被子,在客厅沙发上睡觉,没想到,隔天上午6时许,罗父竟乘儿子外出买早餐的机会,伸手进她的短裤抚摸其下体。
被害人事后告诉男友,男友不敢相信,先告诉母亲后再当面质问父亲,罗父声称不可能做出这种事,女友则一口咬定被罗父猥亵,并坚持搬走,男友只好和她搬到外面租房子。被害人则向警方报案,指称住在男友家时,罗父曾透过浴室窗户偷看她洗澡。
罗父否认犯行,辩称和儿子的女友相处和睦,没有纠纷或债务,不知道为何会指控她猥亵,会搬走是因为她本来就在找房子。辩护人则说,全案只有被害人的单一指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罗父犯行,且被害人事后仍常到男友家与其父母吃饭;此外,屋内浴室窗户外有杂物,不可能偷看任何人洗澡。
法官请被害人男友出庭作证,他说,当天买完早餐返家,女友就说被他父亲抚摸下体,情绪失控哭泣,因父亲不承认,女友很生气,坚持搬出去并报警,他曾劝女友不要报案但没用。他还说,案发前女友和父亲互动情形就像家人,但案发后就几乎没有互动,看到父亲不会打招呼、也没有谈话。
法官认为,被害人第一时间向男友述说遭猥亵的情绪反应,与一般性犯罪被害人相符,被害人当时寄住罗父家中,其子又是她的男友,如非确有其事,应无甘冒伪证之罪责并自损名节,而故意攀诬构陷罗父的动机与必要,一审依乘机猥亵罪将罗父判刑9月。罗父上诉二审,被台中高分院驳回,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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