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家境富裕,为了他在云林求学,家中还特地在该处买了一间房子给他住,但他在今年5月时被超商指控,偷窃了价值299元的耳机,上周南投地院判处张男4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2万元。张男一再强调自己清白,家人则表示付清罚金了事就好,但张男于9月28日中午外出说去走走,结果当天下午就传来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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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指出,张男当初否认行窃,「我不记得有去过失窃店家,案发当时我应该人在家睡觉,不是我骑车去偷的,该机车也有别人会骑。」

而法官之所以认定他有行窃,则有以下理由,首先是超商林姓店长指出,检视店内监视器发现耳机是被一名男子偷走,报案后张男曾于8月时到店谈和解赔偿,但要他向警方说耳机没有失窃,被店长拒绝。

其次是嫌犯骑乘的机车为张男祖母所有,祖母证实今年5至7月间大多都是张男在使用该辆机车,机车在这段期间也没有失窃过,而且案发当天监视器拍到的嫌犯安全帽与身形,也都与张男相似。

法官认为,如果不是张男偷走耳机,又何必联络林姓店长表明愿意赔偿,并要求更改报案内容,加上张男祖母的证词,以及监视器拍到的身形都是佐证。

法官并指出,「被告虽辩称案发时不在现场,惟始终无法提出任何不在场之证明,则被告应系骑乘甲车至现场后,趁无人之际窃取告诉人所有之物品,被告上开所辩,应系卸责之词,不足采信。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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