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2名警员日前遭外役监逃犯林信吾残杀殉职,引发各界讨论第一线警察用枪时机,《警械使用条例》第4条主要规范警员用枪时机,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有事实足认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之装备时」、「其他危害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等4种状况,可以使用枪械迳行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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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身处维护治安第一线,不时会遭遇穷凶极恶的匪徒,不少资深刑警曾明确的表态「极度不愿意使用警械」,毕竟开枪后,要写报告说明为何开枪,还得要清弹壳种种程序,而且开枪射击,不见得能准确命中目标,若不慎伤及无辜,未来要面临诉讼、赔偿事宜,根本得不偿失。
资深刑警不讳言的说,很多长官明面上力挺部属,每每都说「不用担心赔偿问题,会号召警友会募款」之类的官话,「3年官2年满」,时间一到,长官高升或调任,新的长官是否会兑现前任长官的支票呢?而且跑法院事自己跑,还要上班工作,内心的煎熬没人可以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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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资深刑警说,只要没有危及生命,多数情况仍选择不开枪,就算这次逮不到嫌犯,「地球是圆的,总是会逮到他。」
年轻的刑警则认为,凡事依法究法,既然是放宽警察用枪时机,只要是合乎法令,仍会大胆开枪,以免歹徒祸害社会。
不过,有警员透露,多数的警察除了打靶训练外,从警以来完全没有开过枪射击,至于修法后的效益,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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