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排妹与元和雅的纷争起源
2012年鸡排妹找高雄元和雅医美诊所进行大腿抽脂,双方签代言合约,8年后鸡排妹认为诊所持续使用她的肖像已侵权,要求诊所下架代言看板并求偿150万元,接著又在脸书贴文,「我的大腿做过两次抽脂手术,因为18岁时在元和雅做坏了,导致得再找信任的医美做第二次补救。」
随后鸡排妹又转贴网友传给她诉苦说也被该诊所医生整坏等讯息,加注「苦主」、「来信爆料」等字眼,被元和雅提告加重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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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雅认为鸡排妹只是假为消费者发声 实为恶意攻击诊所
元和雅诊所认为8年前鸡排妹抽脂后拍的写真集,完全看不出她的大腿有「做坏」,甚至在书内大幅标注「感谢元和雅,好喜欢现在的自己啊」,8年后却因与诊所间的肖像权纠纷而产生敌意,故意发表「做坏了」的「不实陈述」,且抽脂手术并非保证终身不再复胖,纵使鸡排妹做了第2次抽脂手术,亦非是因元和雅「做坏了」,因此认为她有诽谤的真实恶意。
元和雅更认为,鸡排妹转贴不知名网友讯息,未经合理查证,就利用利用公众人物身分,假为消费者发声,实为攻击元和雅诊所,已逾越合理评论原则范畴,对鸡排妹提告。
元和雅不满再议驳回理由
后来鸡排妹告元和雅的部分,智财法院认定看板是「元和雅诊所」设立,鸡排妹提告对象却是「元和雅公司」,认为鸡排妹搞错提告对象,判她败诉;而元和雅告鸡排妹诽谤的部分,检方认为医美诊所整形技术及客户隐私议题可受公评,鸡排妹获不起诉,诊所提再议也遭驳回。
高雄高分检审核驳回再议的理由之一,是认为鸡排妹转贴不知名者的讯息,也无从查证,客观上也因网路的匿名性,亦无法使一般民众信服其所谓爆料内容,因此难认鸡排妹有何不法。
元和雅因此发表声明表示,本案是言论自由的滥用,对于检方的处分不符合被害者的感受以及国民的法律感情,深感遗憾,将寻求后续救济。
而元和雅告鸡排妹求偿300万部分,将于月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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