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美方2016年2月作出检查报告,认为兆丰银纽约分行内控不佳、与巴拿马分行有可疑交易、风险评估政策及程序不当、总行监督不足等缺失,而蔡有才于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担任兆丰银董事长,依相关法令及治理规范,蔡男对于内控内稽制度要负责,却没善尽监督下属、维持有效内控等义务,导致纽约分行不符合美国当地主管机关要求及美国法规。
高院认为蔡有才的怠忽及过失造成兆丰银总行对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管理人力不足,未督导海外分行建立有效法令遵循制度,且董事会没有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钱督导,内部稽核也未能确保查核品质及督促海外分行改善缺失。
另一方面,高院认为纽约分行工作报告流于形式,而法令遵循人员的工作安排有职务冲突,且相关人员未充分了解防制洗钱法令规范。审酌蔡有才上述过失以及他当董事长期间的薪资等所得,高等法院今判决蔡男应赔偿兆丰银5000万元,至于前总经理吴汉卿,高院认为业务出包期间他并未任职,判吴男免赔。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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