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指控在2020年7月26日,她跟友人前往安平参加浪人祭音乐活动,因与王男有共同朋友,两人在野餐垫基地碰面后,彼此有打招呼聊天,当天晚上还一起移到野餐垫基地左前方听音乐。
但在听音乐的时候,王男将她从地板上拉起来,搭肩甩头,突然掰脸颊强吻,她受到惊吓马上推开王男,大喊「你在干嘛」,并用毛巾打王男,但王男当下反应竟是「嬉闹」。
陈女案发马上搭火车回高雄,并请赖姓友人帮忙联系王男,也在脸书联络王男,要求王男当面道歉,但未获王男道歉,于是案发隔天凌晨决定报警提告。
法官审酌王男利用参加浪人祭音乐活动,以右手环绕陈女右肩,跟随音乐节奏,甩头互动时,竟不思自制,逞一己私欲,趁陈女毫无防备、不及抗拒之际,掰脸强吻,任意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造成陈女感受惊吓、不适及心理不安全感,对陈女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有不良影响。
考量王男犯罪情节及犯后饰词隐瞒,始终否认犯行,无端耗费司法资源之犯后态度,拒绝向陈女道歉,迄今未获陈女原谅,判处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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