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分局某王姓警员在前年9月受理一起车祸事故,但该案未依规定陈报办理刑事案件移送,在今年3月上旬被发现后,台东分局启动内部调查机制,并追究王警的行政责任陈报警察局审议,该局在6月召开考绩委员会,决议记王一次大过后,经扩大清查,去年3月17日至今年3月22日止,一年之间他居然无故延宕共14件民众通报案件。

台东县警局公文时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业要点中明订,「刑事案件自查获或受理民众刑事告诉、告发等案件,办理日为30日;如需移请侦查队(大队)续办移送之单位,其办理日数以二分之一计算。」但判决书指出,王警无故吃案的14案件中,最短至少47天,最长甚至418天,超过1年以上;案件类型如妨害自由案、过失伤害、毁损、诈欺、侵入住宅、妨害名誉、侵占、抢夺、窃盗等刑案,其中抢夺为重大刑案有1件,未通报侦防中心,且未填报刑案纪录表,其余普通刑案计13件,

 

 

针对无故延宕疏失,王姓警员仅表示,「因对受理案件流程不熟悉,所以受理案件后,才会放在抽屉里,未依规定陈报。」有违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公务员执行职务,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法院认定。王警的行为不仅影响报案人权益,且危害地方治安;延误刑事案件侦查,造成难于发现真实,其行为更让民众丧失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尊重及信赖,损害政府机关之信誉及形象,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惩戒必要,判处王警休职半年,但前年延宕处理车祸案件被记一大过,并不在此次法院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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