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在案发后坦承办公室做爱确实行为不检,因此一审去年判决后,他没上诉,但对于监院上诉坚称指控他性骚扰,丁男无法接受,二审宣判后,他随即在脸书贴回应,表示「愤怒遗憾」,并指监察院「政治办案」,让他2年来过著地狱般的生活,后续将考虑声请再审或宪法诉讼。
以下是丁允恭脸书贴文:
「对于惩戒法院二审所做出的判决及其理由,我感到愤怒与遗憾,深觉司法体系的缺乏公平正义,以及法官道德勇气的缺乏。一审所做出的判决,正确地指明本人的行为并无性骚扰,可见二审的判决并不具有广泛的共识性,也是一个有争议的判决。
关于我在办公室的不当行为,在调查与诉讼中我坦承不讳,我也因此断送了我20多年以来的职涯,人生在中年重头开始,感到特别辛苦,但我知道这是我自己的感情生活不符合社会的期待的代价,我应该承受。然而关于我所没有的罪刑,我也要为了自己的清誉捍卫到底,对于所谓性骚扰的指控,我绝不接受。
第一审单纯依法论法,法官本于自身的良知与法学素养进行判断,自然得出本人在脸书发布与Y女衣著整齐、于公共场所所拍摄的照片,「并没有性骚扰」这样合于法律的结果;而第二审在监察委员的不当施压下引入不必要的专家鉴定,事实上是把诉讼政治化,把法律问题变成性别政治问题,而且专家们即使没有清楚掌握本案事实,也没有精确的论理,但基于政治正确与自我保护,会出具这样的鉴定意见并不意外,可是也极不公平。
更何况,三名鉴定人所作成的报告,内容都是鹦鹉一样地重复著空洞的理论,可是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正确地涵摄,甚至鉴定人可能都没有把重要的证据即我与对方的网路对话重头到尾看过,而严重忽略本案的相关事证。譬如我揭露与对方的关系,是有得到对方事前同意的,这在证据里面明白记载,鉴定人却未纳入鉴定。这样的鉴定结果,根本偏离事实、也根本不应被法院所采。另外,二审法院虽曾要求我方提出鉴定人名单,可是完全未予甄询,显失公平。
这两年以来,这场诉讼持续著,让我没有办法摆脱地狱般的生活,不只是我本人,也包括我的妻子,因为对纪姓监委的无理追杀、与网路的无尽霸凌,陷入重度忧郁之中,我一方面要面对诉讼保护自己的清白,另一方面也要照顾我的家人免于事件所带来的痛苦,感到心力交瘁。我生平所最重视的是名誉,尤其在我的生涯中长期是自认尊重女权的进步人士,也曾经在担任专栏作家时为同婚等性别运动努力,所以对被贴上性骚扰的标签,觉得生不如死。当这社会上流行著性骚扰式的歌曲与影片,还被认为幽默风趣之际,我却因为一个明明与性无关的影像,而要被指控为性骚扰,我觉得相当荒谬。
惩戒法院二审此一确定判决作成后,未来将为社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今后,坊间媒体岂不每周都在性骚扰?各个周刊岂不是每周都在公布当事人不愿人知、会使当事人不适的相片,若用同样的标准检视,岂不是天天在性骚扰?在本案中,Y女所提供周刊的相关内容与照片,尤其是未经过本人同意而被拍摄的裸体照片,难道不更是真正的性骚扰吗?依据二审判决所指出,公布某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感情关系是所谓的「环境性骚扰」,那未来坊间杂志周刊偷拍揭露个人私情,如拍摄并发布谢炘阿翔接吻照片,也将该当「环境性骚扰」的指控,而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如此,尚有新闻自由可言?
我也要控诉监察院,本身就是一个政治办案,一再指控我与记者间不存在的权力关系,但对于许多在眼前发生极有权力关系疑虑的官员行为,却没有动作,包括屏东枋山乡长与其公所下属、包括前任台南市卫生局长与其秘书,都明白具有职务上的权势关系,纪大监委却没有办任何一个案子,唯独仅仅针对本人,作麦卡锡式的追杀,这不是政治办案,什么是政治办案?
总而言之,比起实际被判处的惩戒,我更在意对本人是否有性骚扰的法律评价。但因为我的行为,被判处停止任用三年,许多贪赃枉法构成刑事责任的个案都没有如此严重,对于惩戒法院的标准感到匪夷所思。
基于本案二审判决的不公不义,我也将研议提起再审与宪法诉讼,针对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声请大法官的统一解释,让对「性骚扰」的法律解释不得恣意扩张,以保护善良的公民,求取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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