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新闻稿全文:

本院106年度金重诉字第25号被告李述德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民国111年10月28日下午2时29分宣判,兹说明判决结论及事实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决结论:

一、李述德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处有期徒刑9年,褫夺公权5年。

二、赵藤雄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又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交付贿赂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均褫夺公权1年;又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期约贿赂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1年2月,均褫夺公权1年。

上开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赵藤雄被诉行贿刘演交、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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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胜考共同犯公司法第9条第1项前段之未缴纳股款罪,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又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不正利益罪,处有期徒刑9年6月,褫夺公权5年;又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行求贿赂罪,处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1年。就谕知不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四、海治平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夺公权3年。海治平已自动缴交之犯罪所得人参礼盒1盒、参精3瓶及新台币6万9,797元均没收。

五、洪嘉宏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2年4月、2年8月、2年6月,均褫夺公权2年;又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期约贿赂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2年2月、2年、1年10月,褫夺公权2年、2年、1年;又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5条之隐匿财物罪,处有期徒刑1年2月,褫夺公权1年。上开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2月。洪嘉宏已自动缴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币3,550万元,均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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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徐弘宇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期约贿赂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夺公权1年。缓刑5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1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

七、黄庆铭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共3罪;又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期约贿赂罪,共2罪,均免刑。

八、陈玉梅共同犯业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8月。其余被诉部分无罪。

九、赵玉女共同犯业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8月。

十、林立基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仟元折算1日。林立基其余被诉部分无罪。

十一、许铭文、蔡秀芬、颜正雄、林裕昌、简贤文、庄政雄、邱膺铨、刘演交、蔡仁惠、赵文嘉、赵信清、许自强、汤佳峰、林湘玲、孙宁生、陈志村、高怡珠、陈宜娟、萧金花、王清仕均无罪。

大巨蛋案 李述德图利远雄判9年

贰、本案有罪之事实、理由、论罪量刑与没收;无罪之理由,摘要均详附表所示。

参、合议庭成员:

一、附表一至三部分:审判长周玉琦、陪席法官廖晋赋、受命法官吴承学。

二、附表四部分:审判长江俊彦、陪席法官廖晋赋、受命法官吴承学。

肆、本案有罪部分检察官、被告、辩护人均得上诉;无罪部分,检察官得上诉。

伍、本新闻稿内容如与判决原本不一致者,以判决原本内容为准。

新闻摘要:

壹、大巨蛋案:

一、有罪部分:李述德为大巨蛋案甄审委员、召集人暨会议主席、议约主谈人,并经时任台北市长马英九指示有关议约事项全权授权由其决定,系受台北市政府委任处理大巨蛋案议约事务之人,对于其主管、监督之大巨蛋案议约事务,明知违背修正前促参法施行细则第22条第1项及台北市政府公告之大巨蛋案申请须知7.1规定,为图远雄巨蛋联盟之不法利益,在议约、甄审会议主导裁示放宽地上权、营运资产处分限制;降低违约金数额及上限;删除营运金条款,直接图远雄巨蛋联盟之不法利益,并因而获得利益,严重损及台北市政府及全体市民权益,成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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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罪部分:大巨蛋案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划书专案评定小组第1次审议会审议委员林裕昌、简贤文之意见并不在本案评定范围内,而不影响本案评定结果,渠等签署并交付同意书不构成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犯行,受内政部依法委托之财团法人台湾建筑中心执行长、副理、工程师许铭文、蔡秀芬、颜正雄自不构成图利及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犯行。

赵藤雄行贿官员民代 护航土城开发案

贰、赵藤雄等涉犯行收贿、伪造文书、虚伪增资等部分:

一、有罪部分:

(一)赵藤雄为加速推动土城开发案都市计划审议及环评审查,以远雄集团土方清运工程(含大巨蛋土方工程)交由周胜考实际掌控经营之胜益营造公司承揽,行贿周胜考利用与其新北市议员职务具有实质影影响力之密切关连行为,践履为远雄集团解决于新北市辖区内所遭遇与新北市政府行政职权有关问题,周胜考因此于远雄土城开发案中要求新北市政府城乡局审议科长海治平加速举办环评公听会,周胜考并于会前协调疏通反对议员及列席环评审查会发言护航,另以200万元行贿反对开发案议员林铭仁;周胜考另虚增胜益营造公司资本额至1亿元。赵藤雄成立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周胜考成立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不正利益罪、第11条第2项之行求贿赂罪、公司法第9条第1项前段之未缴股款罪。

(二)赵藤雄以由魏春雄交付价值10万8,675元正官庄人参礼盒及花莲远雄悦来饭店4天3夜免费食宿(赵藤雄实付金额6万9,797元)之贿赂及不正利益,行求海治平践履协助加速推动土城开发案及护航新庄安泰段开发案之都市计划审议,海治平于侦查中就 前开收受贿赂及不正利益之客观犯行均坦承不讳,且已缴回全部犯罪所得,赵藤雄成立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交付贿赂罪,海治平成立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已缴回之犯罪所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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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罪部分:

(一)赵藤雄与魏春雄透过蔡仁惠行贿刘演交200万元部分,经台北市建筑师公会鉴定刘演交建筑师事务所完成远雄建设公司委任设计之合理报酬为362万6,190元,是检察官主张赵藤雄给付刘演交之200万元并非不正利益,自应为赵藤雄、刘演交、蔡仁惠无罪谕知。

(二)赵藤雄以虚灌H115工程追加第三层垃圾费用补贴周胜考购买「远雄左岸采梅园」1户差价行求周胜考践履协助取得新店土地农用证明及护航加速土城开发案环评审查暨施压公务员隐匿设计容积率实质决议部分:

因H115工程确实挖到大量垃圾,而有增加清运费用必要,难认系为给予周胜考不正利益,而虚灌清运费用,故检察官起诉远雄集团总管理处采购室协理、副理庄正雄、邱膺诠涉犯背信、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嫌,应为无罪。赵藤雄、周胜考此部分所涉不违背职务行贿、收受不正利益罪,赵藤雄另涉背信、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应不另为无罪谕知。

营建署前主秘收贿3千万 还期约8750万

参、洪嘉宏等期约、收受贿赂部分(各被告均为有罪判决):

洪嘉宏担任内政部营建署城乡发展分署(下称城乡分署)分署长,代办全国各地眷改土地标售案之招标作业及后续都市更新计划,分别与徐弘宇、黄庆铭就台南精忠段眷改等案,向赵藤雄、魏春雄等人期约贿赂,嗣收受合计3,550万元贿款,尚未收受之期约金额8,750万元,洪嘉宏复掩饰、隐匿上开贪污犯罪所得财物等事实,业经洪嘉宏、徐弘宇、黄庆铭自白,核与卷内事证相符,且依黄庆铭、洪嘉宏之供述、证人魏春雄之证述及从赵藤雄公事包内扣得之文件(记载分期交付贿赂情形)等证据,可认赵藤雄有同意并已实际交付贿赂。洪嘉宏、徐弘宇、黄庆铭所为系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期约、收受贿赂罪;赵藤雄系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期约、交付贿赂罪。洪嘉宏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5条之隐匿赃物罪。

肆、赵藤雄等涉嫌为隐匿关系人交易而财务报表不实、非常规交易、特殊背信及侵占下脚料部分:

一、有罪部分:

(一)侵占下脚料部分:陈玉梅、赵玉女均知「不能将应归属远雄营造、东源营造之钢筋下脚料变价所得存入赵藤雄个人帐户」却仍为之,应认被告2人业务侵占犯行罪证明确。

(二)鸿地公司虚伪增资部分:林立基对犯行坦承不讳,且有相关书证可佐,事证明确,因其行为时之公司法第9条、商业会计法第71条并不处罚实际负责人,故林立基仅成立行法第216、215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及同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二、无罪部分:远雄集团帐载不实、财报虚伪或隐匿、非常规交易及特别背信、植𪸩及鸿地会计凭证及财报不实部分:

公诉意旨主要论据为本案工程契约实质上系远雄人寿与远雄营造、东源营造之交易,但上开被告为规避保险法关系人交易限额规定,向亿东等5家公司「借牌」来当形式上的承揽人。然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公报B.21规定,并依本案承揽契约约定,及证人何宗颖、张学仁、陈淳清、朱世琦等人之证述,可证明亿东等5家公司确实参与本案工程之施作,并非借牌,亿东等5家公司不仅是承揽契约之当事人,也承担主要的给付责任、存货风险、信用风险,故本案在会计上应认定为远雄人寿与亿东等5家公司之交易,赵藤雄、赵文嘉、赵信清、许自强、汤佳峰、林湘玲、孙宁生、陈志村、高怡珠、陈宜娟、萧金花、王清仕、林立基并无公诉意旨主张之会计凭证及财报不实、特别背信、非常规交易等犯行,自应为该等被告无罪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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