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雄集团以建筑营造事业起家,从土地开发、建筑规划、土木营造、企划销售、验收交屋、售后服务到仲介租售,创立「一条龙」的产线服务,所有的项目全由远雄集团所属的建设、营造、行销体系执行。当远雄人寿为了配合集团策略,办理自地自建不动产投资时,也采取「一条龙」相同模式,兴建工程全都交由集团营造体系旗下远雄营造公司或东源营造公司承揽。

我国为了使保险业放款等投资合理配置并分散风险,以免影响投保者的权益,《保险法》规定「主管机关对于保险业就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额,由主管机关定之」,主管机关就该条项规定「保险业与利害关系人从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办法」,明定「一、与单一利害关系人之交易总余额不得超过各该保险业业务主权益百分之十。二、与所有利害关系人从事交易,其交易总余额不得超过各该保险业业主权益百分之六十。」

当时检廉查出,2007年远雄人寿公司为了配合远雄集团在当时的台北县三峡、林口等地区大规模造镇计划,光是2007年下半年开工的自地自建工程,包括「远雄翡冷翠住宅大楼新建工程」、「远雄未来家住宅大楼新建工程」、「远雄京都住宅大楼新建工程」,造价就高达48亿8686万,显然已超过利害关系人远雄营造、东源营造公司得以承揽的法定交易额27亿9610万8800元。

赵藤雄在得此事后,为了贯彻集团「一条龙」策略,避开利害关系人交易,找了亿东、盛德、东盟、植𪸩、鸿池等5家营造公司合谋,形式上以远雄人公司委由这5家外部营造厂兴建工程,实际上则由关系人远雄营造、东源营造承揽施作,检察官认为远雄集团为此涉及帐载不实、财务报表虚伪、隐匿,并使远雄营造、东源营造未获分文利润,涉及非常规易、特别背信,将远雄集团实际负责人赵藤雄、担任远雄建设董事长的儿子赵文嘉、远雄人寿总经理的赵信清等人起诉。

但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公报 B.21规定,并依本案承揽契约约定,及相关证人证述,可证明亿东等5家公司确实参与工程施作,并非借牌,5家公司不仅是承揽契约当事人,也承担主要的给付责任、存货风险、信用风险。

法官认为,故本案在会计上应认定为远雄人寿与亿东等5家公司交易,赵藤雄、赵文嘉、赵信清等13人并无检察官主张的会计凭证及财报不实、特别背信、非常规交易等犯行,谕知13名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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