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男是绒腾贸易商行负责人,在后里区广益巷的厂房从事橡胶加工作业,2021年2月20凌晨1时许起火燃烧,消防局据报前往抢救,直到同日14时许才扑灭火势。台中市环保局前往稽查,以厂房置放橡胶等物质管理不当致产生自燃,造成大量明显之粒状及异味污染物散布于空气中,严重影响附近地区空气品质,依空污法第32条裁处陈男500万元罚锾,并应参加8小时的环境讲习。
不料,同年3月13日、3月28日,该工厂又先后发生火灾,环保局勘查后以相同理由再对陈男先后裁罚60万元、90万元及2小时的环境讲习。陈男对3次裁罚均不服,提出诉愿被驳回,提起行政讼诉,请求撤销原处分。
陈男辩称该工厂实际管理人为其父亲,他对厂房及厂内物品毫无支配管领权限,亦未曾参与经营管理,实无可能注意到如何避免橡胶等物质自燃,且环保局也未举证他放置橡胶原料有何管理不当的行为。
台中市环保局则说,经查,绒腾公司收受废橡胶进行再利用,在工厂周遭堆置400吨废橡胶超过30日以上,室内、露天都有,第1次起火点在工厂1楼作业区橡胶混炼机附近,地面均摆放橡胶原料,后2次则是在堆置橡胶堆上起火,可见工厂对再利用的原物料贮存,不合废弃物清理法规定,消防局鉴定因工人遗留烟蒂引发燃烧,造成严重空气污染危害。
法官审理后,认定陈姓负责人为裁罚对象无误,工厂也确实有管理不当的情形,但空污法第32条的裁罚要件为「管理不当产生自燃」,在第1起火灾中,厂房堆置的橡胶原料自燃点为摄氏200度,检方调查自燃的可能性不高,且消防局鉴定系「遗留火源」引发,属于推论,无法证明系业者或工人抽烟遗留的烟蒂造成。
法官并认为,3月13日、3月28日的2次火灾之前,现场也有数次复燃,但业者均在第一时间报案,3月30日业者住家拆除后,业者及家人仍在车内轮流看守现场,直到现场全数清除完毕,以防再度复燃,但环保局的裁罚未审酌业者主观上应受责难程度要件,仅迳依裁罚准则的罚锾计算方式,应认已构成「裁量怠惰」,亦有违责罚相当的比例原则。
为此,法官判决台中市环保局败诉,撤销对业者的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业者被裁罚的650万元及环境讲习均免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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