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男子2021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驾驶自用小客货车沿苗栗县头份市中正一路往东方向行驶,途经中正一路529巷口欲左转时,江姓女子前胸揹著出生仅4个月的女儿,骑乘机车从沿中正一路对向直行而来,行经路口时与陈男车辆发生碰撞,江女仅受到擦伤,但女儿头部外伤并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送医不治。
检警查出,陈男未依规定在路口前30公尺显示方向灯,且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是肇事主因,江女无照驾驶,且该路段速限50公里,但她以时速50至60公里超速行驶,是肇事次因。检方侦办后,考量江女丧女予以缓起诉处分,陈男则依过失致死罪起诉。
苗栗地院审理时,陈男坦承犯行,但因未能与被害人家属和解,一审被判刑1年。陈男提起上诉,并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并依约赔偿女婴父亲200万7720元、母亲江女200万元完毕,台中高分院审酌后将他改判10月徒刑、缓刑2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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