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出,前年2月19日凌晨1点多,李男欠债躲在凤山区五甲路一名友人家,半夜睡觉时,王姓男子撂人找到该处向李男讨债,李男拒绝跟他们走,便持刀朝王男胸口刺入,王男胸部插著刀狂奔到附近豆浆店求救,所幸紧急送医后捡回一命,李男因而被依伤害罪起诉。

但李男喊冤,辩称他是被打到怕才反击。他表示当天深夜王男等人一冲进朋友住处,就拿铁管把正在睡觉的他打醒,他怕影响朋友,就答应一起下楼,离开时随手拿了一把折叠刀防身。

王男要求他上车一起离开,但李男想到先前才被骗去大寮公墓痛殴,还说下次要让他死,所以感到非常害怕,才拿出折叠刀喝阻王男,表示不愿意跟他们离开。结果王男很生气,拿铁棍冲过来,李男看到心里一慌就抱住他,2人扭抱在一起摔倒,刀子才不小心插到王男,坚称他当时的行为只是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他。

高雄高分院审理时虽然不采信李男是不小心跌倒刺伤王男,认定他是在两人肢体冲突期间,故意刺伤王男,但考量李男先在友人家遭王男持铁棍攻击受伤,又在凌晨时分人烟稀少之际,独自面对2名持铁棍要强押他离开的暴力讨债男子,自身安危遭受重大威胁。

合议庭认为,当王男要胁李男上车时,李男在这种危急时刻,若不拿出折叠刀加以反击,显然没办法有效防卫,因此认为李男的行为有其必要性,认定是正当防卫,判李男无罪,由于检方未上诉,本案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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