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学玩面粉被制止 谯师三字经

判决指出,前年10月23日下午1时许,高雄某高中附设国中部一名陈姓女老师(54岁)在帮国二上家政烹饪课时,因曾姓女学生与同学以面粉完闹,女老师当场制止,骂她们「死小孩」。少女心生不满,就以难听的三字经、五字经回骂老师,还把烤肉夹丢到桌子上。

老师弄伤女学生 谈判竟带菜刀

女老师当下把少女和另个同学叫到教室外面训诫,但少女不鸟老师,迳自走回教室洗碗,老师追进去,少女转身时不慎把洗碗水泼到老师身上,老师因此暴走,强拉少女双手要把她拖到教室外面,少女也用指甲抓伤老师,过程中两人都非常用力,少女因奋力抵抗而重重摔倒、撞到桌角而右腰挫伤。两人冲突6分钟后,直到其他教职员冲到现场劝阻,老师才停手。

这件事闹大之后,女老师为捍卫自己,在学校的教师群组中传送「不尊重上课!学生暴力」、「我尽了全身的气力才不让自己受更重的伤」、「上课中突然被攻击的感觉真的很恐怖」等文字。但她在同年11月3日与学生家长谈判时,竟带著菜刀,一见面就将菜刀摆在桌上,让家长和学生对方感到不安。

老师辩学生先动手

学生家长坚持要提告,检方侦查后依妨害自由起诉女老师。女老师辩称是少女从教室流理台转身先泼她水,又动手抓伤她右手臂,她担心对方情绪继续失控,伤人伤己,才抓住她的手制止她;并辩称没有要把她拉出教室,少女会滑倒是因为当天地板湿滑;其辩护律师也主张女老师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不具实质违法性。

同学作证老师先暴走

法院审理时找来许多当天在场的同学作证,几乎所有人都说老师被水泼到后就去抓曾同学的手,要把她拖出教室,曾同学才用指甲抓伤老师。同学的证词对女老师不利,法院认为女老师确实构成强制罪。

但由于同学也说是老师用力拉扯曾同学,才害她甩出去撞到桌脚受伤,法官因此认为老师的行为也构成伤害的不确定故意,因此变更起诉法条,从一重论处认为老师对少年故意犯伤害罪,依《儿少法》须加重其刑。

法官认不宜轻判

法官认为老师带菜刀谈判,又不愿承认是自己先动手攻击,且一再以各种理由合理化自己的行为,未能与少女成立调解,难认有悔悟之心。且少女因此案承受许多压力,案发后很少再去学校上课,也需要接受心理治疗,认为女老师对少女造成的心理伤害非轻,不宜轻判,将她判刑4月,不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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