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公车司机2020年7月3日下午3时在公车停靠区载客,曾姓妇人上车后,才沿著走道往后移动寻找座位,司机没等她坐稳或站稳,就贸然启动,公车才刚起步,司机又见前方路口号志转为红灯,马上又紧急刹车。
此时妇人刚走到公车走道尽头座位前,转身屈膝弯腰正要坐下,因公车突然急刹,她重心不稳,向前俯冲倒卧在走道上,造成她颈椎3、4、5、6椎间盘突出并脊髓压迫等损伤,又合并四肢无力,日常生活起居需全日专人协助,且终身无法从事工作等重大不治伤害。
妇人对司机提告,司机辩称妇人上车时已经扶稳扶手,且在移动时也都扶著扶手,又因为前面路口的号志灯已经由黄转成红灯,他才在起步后刹车,但并不是急刹;并表示他是看到妇人跌倒 ,才把车子停下来,查看伤势。
一审高雄地院审理勘验公车上行车记录器发现,妇人找到座位准备坐下时,车内扶把瞬间摇晃,她也往前俯冲倒地,足认当时司机确实有刹车。
又根据「高雄市市区汽车客运业者应注意事项」规定:「公车停靠上下客时,务必确认下车乘客已站稳在地面,上车乘客已站稳或就坐,方得行驶公车。」且公车公司的员工教育训练也如此规定,因此认为司机没待妇人坐稳(或扶稳、站稳),就贸然启动,使妇人因公车刹车而重心不稳向前俯冲倒卧在走道上,造成的伤势严重,难以治愈,司机显有过失,依过失重伤害罪将陈姓司机判处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8万元。
司机上诉后,二审高雄高分院认为一审认事用法核无不合,量刑亦属允当,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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